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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1年度会费的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1年度会费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
  根据2010年颁发的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2011年4月-5月本市将开展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经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一次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现对2011年度会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体会费

  凡在2010年5月31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须全额缴纳团体会费;凡在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执业许可证登记日期为准。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列入新所成立范围之内(缴纳金额详见附件)。

  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0000元;11-15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0000元;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0000元;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0000元。

  以上人数,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兼职律师 )。

  二、个人会费

  1、凡在2009年5月3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500元/人。

  2、凡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750元/人。

  3、凡在2010年6月1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三、注意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10年度)-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应缴会费。申请暂缓考核的律师个人会费暂时不交,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暂缓考核的,须补交团体会费差额。

  四、会费缴纳方式

  2011年度会费请于4月20日之前由各律师事务所以转帐方式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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