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苏州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

  (七)机构主管部门类别代码
  01代表科技管理部门、02代表科协部门、03代表教育部门、04代表国土资源部门、05代表农业部门、06代表文化部门、07代表卫生部门、08代表计生部门、09代表环保部门、10代表广电部门、11代表林业部门、12代表旅游部门、13代表中科院所属部门、14代表地震部门、15代表气象部门、16代表共青团组织、17代表妇联组织、18代表工会系统、19代表国防科工系统、20代表公安系统、21代表其他部门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报 表 目 录

序号

表名

指标个数

表1

科普人员

12

表2

科普场地

26

表3

科普经费

17

表4

科普传媒

12

表5

科普活动

19



表  号:KP-001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29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12年10月

 
表1  科普人员

指标名称

编码

数量

指标名称

编码

数量

一、科普专职人员

KR100

二、科普兼职人员

KR200

其中:中级职称及以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KR110

其中:中级职称及以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KR210

女性

KR120

女性

KR220

农村科普人员

KR130

农村科普人员

KR230

管理人员

KR140

年度实际投入工作量

KR240

人月

科普创作人员

KR150

三、注册科普志愿者

KR300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