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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的标准的;

  (1)较轻违法行为: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10%以上5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50%以上100%以下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完成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100%以上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违反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的;

  (1)较轻违法行为:违反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超过使用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违反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超过使用期限3年以上5年以下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完成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超过使用期限5年以上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10万以下,或者造成不良后果较小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金额在10万以上15万以下,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或者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后未停止制造、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后拒不停止制造、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造成不良后果较小的。

  处罚基准:没收并就地销毁违法用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并就地销毁违法用品,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并就地销毁违法用品,并处1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较小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后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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