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较重违法行为: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到3个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超过3个月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解除福利彩票代销合同。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1)较轻违法行为: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解除福利彩票代销合同。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较轻违法行为: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解除福利彩票代销合同。
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1)较轻违法行为: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超过1000元但不到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解除福利彩票代销合同。
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1)较轻违法行为: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销售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超过2000元但不到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解除福利彩票代销合同。
第六节 社会事务
第二十九条 《
殡葬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和《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1、《
殡葬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恢复宗族墓地,造成不良后果较小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恢复宗族墓地,在责令恢复原状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恢复宗族墓地,在责令恢复原状后拒不整改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
殡葬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和《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1、《
殡葬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墓穴占地面积、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