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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较重违法行为: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到3个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超过3个月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解除福利彩票代销合同。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1)较轻违法行为: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解除福利彩票代销合同。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较轻违法行为: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解除福利彩票代销合同。

  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1)较轻违法行为: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超过1000元但不到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解除福利彩票代销合同。

  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1)较轻违法行为: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销售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超过2000元但不到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解除福利彩票代销合同。

第六节 社会事务

  第二十九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恢复宗族墓地,造成不良后果较小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恢复宗族墓地,在责令恢复原状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恢复宗族墓地,在责令恢复原状后拒不整改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墓穴占地面积、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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