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较轻违法行为: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但未造成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害。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服务对象财产损失500元以下或身体轻微伤。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服务对象财产损失500元以上或身体轻度以上伤害。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
2、进行非法集资的;
(1)较轻违法行为:非法集资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非法集资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非法集资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提供养老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或者不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约定使用捐赠、资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民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1)较轻违法行为: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办理或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在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1)较轻违法行为:不签订服务合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签订服务合同,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不签订服务合同,在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不签订服务合同,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提供养老服务的;
(1)较轻违法行为:不按要求提供养老服务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不按要求提供养老服务,在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不按要求提供养老服务,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或者不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的;
(1)较轻违法行为:歧视服务对象或者不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但未造成服务对象人身损害。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或者不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服务对象身体轻微伤的。
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或者不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服务对象身体轻度以上伤害的。
处罚基准: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1)较轻违法行为:一年内有一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约定使用捐赠、资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的。
(1)较轻违法行为:不按约定使用捐赠、资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不按约定使用捐赠、资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在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不按约定使用捐赠、资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
彩票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1)较轻违法行为: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