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区划地名
第二十一条 《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对逾期未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民政部门强制改正或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擅自命名、更名,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命名、更名,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后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拆除,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强制改正或拆除,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命名、更名,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后拒不改正或拆除,或者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强制改正或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完成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完成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认识错误态度好,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通过教育,认识错误态度较好,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通过教育,认识错误态度不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认识错误态度好,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 社会福利
第二十六条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