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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

  5、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1)较轻违法行为:一年内有一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一年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又未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连续两年中一年未参加年检一年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检均为基本合格,或者无视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三年年检均为基本合格,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1)较轻违法行为:未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连续两年未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及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连续三年未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连续两年公布虚假信息的,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

第二节 优待抚恤

  第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但没有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较重违法行为: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或者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逾期仍未履行的,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严重损失,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或者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拒不履行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社会救助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不超过1000元,或者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超过3个月,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3倍冒领低保金的,或者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超过3个月但不到6个月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处冒领金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2000元以上,或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冒领低保金的,或者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超过6个月的。

  处罚基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处冒领低保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初次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者造成被证明人多领或冒领低保补助金额占实际领取金额5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两次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者造成被证明人多领或冒领低保补助金额占实际领取金额50%以上8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三次以上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者造成被证明人多领或冒领低保补助金额占实际领取金额8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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