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撤销登记。
5、设立分支机构的;
(1)较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较轻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6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接收捐赠、资助的;
(1)较轻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接收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接收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接收捐赠、资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较轻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较轻违法行为:超过6个月未开展活动,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有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有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以下,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超过12个月未开展活动的,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在责令停止活动期满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较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造成经济差额在3万元以下,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经济差额在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在责令停止活动期满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较轻违法行为:变更登记事项在实际发生之日起超过90日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修改章程在表决通过之日起超过90日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变更登记事项在实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修改章程在表决通过之日起超过180日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的,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变更登记事项在实际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修改章程在表决通过之日起超过1年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的,或者在责令停止活动期满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
4、未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1)较轻违法行为: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的60%―70%;非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基金余额7%―8%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的50%―60%,或者连续两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均占上一年总收入的60%―70%;非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基金余额的6%―7%,或者连续两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均占上一年基金余额7%―8%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50%,或者连续三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均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6%,或者连续三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均低于上一年总收入8%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