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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擅自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对分支(代表)机构疏于管理,致使分支(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较轻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6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较轻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较轻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1)较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较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或者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较轻违法行为:一年内有一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一年未参加年检,或者一年年检不合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连续两年中一年未参加年检及一年年检不合格,或者无视警告或责令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较轻违法行为:变更登记事项在实际发生之日起超过90日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修改章程在表决通过之日起超过90日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的,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变更登记事项在实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修改章程在表决通过之日起超过180日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的,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变更登记事项在实际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修改章程在表决通过之日起超过1年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的,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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