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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章 裁量标准

第一节 民间组织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较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较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较轻违法行为:一年内有一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一年未参加年检,或者一年年检不合格又未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连续两年中一年未参加年检及一年年检不合格,或者无视警告或责令改正的。

  处罚基准: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严重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较轻违法行为:变更登记事项在实际发生之日起超过90日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修改章程在表决通过之日起过超过90日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变更登记事项在实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修改章程在表决通过之日起超过180日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的,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严重违法行为:变更登记事项在实际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修改章程在表决通过之日起超过1年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登记。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较轻违法行为: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活动,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活动,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擅自开设分支(代表)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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