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李飞霜(市环保局)
副主任:李 斌(市环保局)
成 员:杨 云(市发展改革委)
陈卫述(市经信委)
赵龙庆(市监察局)
刘红中(市司法局)
王晓春(市城乡建设局)
童 宇(市水利局)
杨忠宝(市工商局)
刘应菊(市质监局)
李 猛(市安监局)
丁 勇(市能源局)
谢传宇(市国土资源局)
熊光宏(六盘水供电局)
龙 泉(市环保局)
朱佐明(市环保局)
三、主要工作
(一)深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进一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贵州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总体要求,结合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排查整治情况,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汞、镉、铬、类金属砷、锑、锌、锰和钒等重金属污染源。重点排查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及冶炼、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含汞废物利用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尾矿库)。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
2.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和多次查处仍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重金属企业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关闭。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建相关项目。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相关行业总体规划,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3号)精神,结合《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