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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修订)

  (六)企业验资报告;
  (七)《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八)《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九)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合格证明文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条件外,还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十一)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
  (十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企业资质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和暂定级等资质等级。二级以下的各级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二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二)三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房屋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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