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负责处理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落实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救助金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而得到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活动中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缴、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①:一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法定工作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月工资收入核算日工资;各类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核算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