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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2011修订)

  依据《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救助额超过3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省级资金救助,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须经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3万元以下部分由设区市级(含)以下各级资金支付,超过3万元部分由省级资金支付。

第四章 紧急救助制度

  第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予以救助。其救助的程序、时限等,可不受本办法的一般规定的限制。如需突破原救助标准,由市级以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并报同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建立相应的紧急救助制度。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2.参加本活动的单位、个人有欺诈、作弊行为;
  3.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6.违法、犯罪行为及醉酒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7.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失;
  8.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第六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捐款职工,凭捐款收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捐款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工会。
  3.审批。上级工会收到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上报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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