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要求,我市下发了《关于开展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和《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石政办发〔2010〕14号)。根据此项活动试运行一年来反映的情况,本着“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降低救助门槛,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额度,加大救助力度”的原则,经请示省总工会,对原《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原《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石政办发〔2010〕14号文件附件2)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以下简称“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