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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贺州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贺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贺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行政机关公开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三)群众普遍关注和需要了解的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查询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

  (三)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四)信函、来访;

  (五)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 承办部门对前来查询的公众应当提供便利,设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接受来电、来信(电子邮件)、来访,及时解答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

  对于一时不能解答的问题,承办部门应当认真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解答。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规定,健全政务信息查询网络,具体包括:

  (一)在网站上公布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二)收集整理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的信息,建立完善政务信息数据库,畅通政务信息查询网络与各级政府网站的链接,使公众进入网站就可以方便地查询到政务信息;

  (三)在政务信息数据库中查询不到的信息,公众可以在网站上提出询问,由政务信息网络管理人员将其转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解答。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并会同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应公开接受查询而没有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完全的,由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要影响和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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