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遵循及时、全面、真实、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保密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防止失密、泄密等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承担重点工作的部门是通报工作的承办部门和责任部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在执行过程中或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让广大群众了解并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点工作的通报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上通报为主,也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实施在线访谈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通报;其他应当通报的重要事项适时进行通报。
以下事项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二)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重点工作通报承办部门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送督查部门。
第九条 不按规定进行通报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要影响和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要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