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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贺州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贺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贺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三)听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陈述拟做出行政决策内容、理由和依据;

  (四)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和依据;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陈述人;

  (六)听证事项需要陈述人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组织下进行质证、辩论;

  (七)主持人作总结性发言,宣布听证结束;

  (八)签署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 听证陈述人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利,陈述人应当真实反映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代表对拟做出行政决策的意见或建议;

  (三)听证人对陈述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陈述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听证实施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听证报告是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陈述人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听证陈述人绝大多数不同意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重新修订并再次进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遇有特殊情况,由听证实施单位视情形决定听证会延期、中止或终止听证,并及时通知陈述人,说明理由。终止听证的,听证实施单位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予讨论。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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