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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贺州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贺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贺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第十三条 陈述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听证实施单位了解与拟做出行政决策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拟做出行政决策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听证实施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在听证会上发言,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但可以在听证会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反映自己的观点。

  第十五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听证实施单位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听证实施单位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听证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代表、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七条 听证会举行7日前,听证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拟做出行政决策的要点,听证代表和听证人名单。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7日前,听证实施单位应当向听证代表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拟做出行政决策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听证会议程;

  (四)听证会纪律。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陈述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会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说明听证事项,介绍听证规则,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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