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承办单位没有提出听证意见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进行审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经收文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决策听证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应当进行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听证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听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陈述人和旁听人。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可能影响听证公证性的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听证实施单位指定主持听证会的人员,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者听证实施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听证员是听证实施单位指派参加听证会协助主持人并专门听取意见的人员。
听证员也可以由听证实施单位聘请社会相关人士担任。
听证员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陈述人,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陈述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听证组织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陈述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听证实施单位委托有关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听证实施单位聘请。
听证实施单位可以根据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实际情况规定陈述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