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报指南中确定的其它推广示范项目由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并分别抄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第七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市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
(二)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通过有关专门机构鉴定或认定(审定),技术先进成熟,应用范围广,辐射带动作用大。
(三)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具备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
(四)符合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园林绿化局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及评审确定的项目文本。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我市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预算,在一个月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区县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承担林业科技推广示范任务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科技推广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的基本支出、“三公经费”支出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局对已完成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推广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下一年度将减少或不安排科技推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