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农〔2011〕738号)
有关(区县)财政局、园林绿化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 科技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每年发布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好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申报指南中确定的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由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支持方向和控制数,认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项目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报国家林业局,并抄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