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的费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七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商品房价格。
第十八条 商品房经营者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调查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调查检查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进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且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楼盘明码标价牌参考样表
公示信息项目
| 信息内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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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基
本
信
息
| 开发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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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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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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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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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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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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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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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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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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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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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配比率
| (须标明《总评图》规定的车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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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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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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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信息
| 前期物业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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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提供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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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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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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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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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地面及地下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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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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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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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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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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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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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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