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价查〔2011〕7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明码标价牌参考样表。现予发布并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2.楼盘明码标价牌参考样表;
3.商品房单套明码标价牌参考样表;
4.车库、车位销售明码标价牌参考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销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经监制后的标价方式,商品房经营者可自主决定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商品房销售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物价员负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