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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形成治超合力。各治超成员单位要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源头监管与路面治理相结合,固定检测站与流动治超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治理相结合,把治超工作落到实处。在联合治超执法行动中,积极响应,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治超工作机制,形成治超合力,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统筹部署工作
  (一)坚持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牵头、各治超成员单位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治超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由政府牵头,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
  (二)落实联席会议内容。一是各县(市、区)治超办和各治超成员单位通报各自治超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二是认真分析治超工作形势,研究治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方案,部署下季度治超工作;三是对各县(市、区)和各治超成员单位治超工作进行评优、评差,并进行通报。
  (三)加强部门联系沟通。每季度联席会议召开之间,各县(市、区)和各治超成员单位,特别是相邻的县(市、区)和治超站点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联系机制,每周通报一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强化联合执法,建立区域联动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三、加强源头监管,实现标本兼治
  (一)加强货物源头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建材、工业品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照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就地检测、就地卸货、就地处罚。特别是登封、新密、巩义、荥阳、新郑市和惠济区等煤炭、矿石、沙土、建筑材料货源地要重点加强监管。
  (二)加强车辆源头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治超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超限超载的车源头治理,严把“四关”:一是认真把好货运车辆的入户关;二是认真把好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登记入户审验关;三是认真把好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拆解关;四是认真把好非法生产和销售改(拼)装车辆企业销户关。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交通运管部门对辖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建立违法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从业资格。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进行记分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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