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201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车辆超限超载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针对当前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和维护我市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完善组织机构。郑州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部署全市治超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从而建立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交通、公安、纠风、监察、发展改革、工商、质监、安监、财政、物价、法制和宣传等部门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郑政办〔2008〕2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分工,把治超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建材、工业品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二是交通运管部门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管。积极配合联合治超执法行动,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货源地进行登记。对违规装载、配载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建立健全合法运输信誉档案,实行“黑名单”制和车辆违法行为抄告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从业资格。三是公安部门认真做好货运车辆登记、检验工作,杜绝“大吨小标”和非法改(拼)装车辆登记入户和通过检验。并将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商、质监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进行记分。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岗、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四是监察、纠风部门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工作不力、不履行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与交通、公安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共同组成治超联合督查组,对治超工作进行督查。对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扰案件侦破的国家机关干部和党员,予以查处和追究。五是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中有“车辆改装”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核准统计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和销售改(拼)装机动车辆的行为。加强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照货物集散场所。六是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配合治超机构定期对治超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对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曝光。加大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假记者进行严格清理与打击。其他部门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