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交财发〔2011〕1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和及时性,方便市民出行,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北京市城市(市管及区县)道路因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建设、维修需要的道路修复工程,包括沥青和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路缘石、平石、树池等挖掘修复工程。
  二、收费对象:挖掘城市(市管及区县)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三、收费主体: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城六区交通委员会和远郊区(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
  四、收费性质: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编码152010002。
  五、收费标准
  (一)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掘路修复价格342元/平方米,城市次干路掘路修复价格312元/平方米,城市支路掘路修复价格277元/平方米,水凝混凝土路面255元/平方米,石材路面468元/平方米,彩色方砖路面190元/平方米,盲道砖路面225元/平方米,水泥方砖路面182元/平方米,混凝土缘石46元/米,花岗岩缘石188元/米,混凝土树池222元/座,花岗岩树池417元/座,抗车辙沥青混凝土路面增加费用15元/平方米,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增加费用48元/平方米,沥青路面铣刨加铺(5cm)137元/平方米(详见附表)。
  收费标准将参照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系数定期调整。
  (二)政策性加收标准
  1.新路加收标准:凡需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经许可后,掘路修复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费用。
  2.冬季施工加收标准:凡需在冬季(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进行掘路施工,经许可后,掘路修复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0.5倍费用。
  (三)监理费计取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通知的规定计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