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能源
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各品种能源消费等指标和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及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持证上岗和落实“两个规范化建设标准”等统计基础工作。
(2)贸易、餐饮
商品销售额、零售额等指标和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及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持证上岗、落实“两个规范化建设标准”等统计基础工作。
(3)建筑、房地产
建筑业总产值、施工项目数及面积、竣工项目数面积及产值、投资完成额、销售额、空置房面积、平均人数等指标和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及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持证上岗、落实“两个规范化建设标准”等统计基础工作。
(4)劳动工资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平均人数等指标和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持证上岗、落实“两个规范化建设标准”等统计基础工作。
(5)服务业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付工资总额、期末人数等指标和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持证上岗、落实“两个规范化建设标准”等统计基础工作。
(6)其他专业按相关要求确定。
2.各地区专业监审内容
可参照苏州市局专业监审内容执行。
(四)监审时间:
专业监审2011年9月底前结束,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统计局、队和市局、队专业处室自行确定。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要求
1.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按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上下沟通、协调行动。统计执法检查要增强针对性,通过统计执法检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各地“双基”建设及验收工作,规范基层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2.综合执法检查,由法规处(科)综合协调,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要求被检查地区和单位首先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结合统计“双基”验收和《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的贯彻落实情况一并检查。
3.苏州市局、队专业监审,由各专业处室自行与各地统计部门协调,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被监审单位。统计监审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统计监审工作报告,并根据统计监审情况对被监审单位作出统计监审结论、处理建议。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各专业、各地区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保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