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2005年1月25日京建质[2005]84号发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京建发[2011]188号修改)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加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各项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现将有关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工程无障碍设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该工程无障碍设施的专项验收情况。未按规定注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规范施工,
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在工程竣工报告中注明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安全情况的检查,发现工程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要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责令整改或者局部停工。无障碍设施工程未达到相关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