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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的通知(2011修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的通知
(2006年6月12日京建质[2006]487号发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京建发[2011]188号修改)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优质工程奖项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表彰奖励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监督、强化服务,发挥各类优质工程奖项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是指建筑工程长城杯、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和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由本市建设行业协会设立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
  二、设立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行业协会要根据各奖项具体情况,制定评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成立专门评审机构,明确评审专家组成和名单,对外公布评奖标准和奖项数量,并将上述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三、各行业协会要加强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优质工程评审程序,切实在优质工程评审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行业协会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检举和投诉在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季度组织设立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各行业协会,召开一次工程评优工作联席会,相互通报情况,解决问题。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现协会工作人员在优质工程评审过程中存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要求协会负责人进行谈话,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该奖项的评审。
  (一)在评审中弄虚作假的;
  (二)收受申报单位钱物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评审的;
  (四)将不符合优质标准的工程,按照优质工程评审的;
  (五)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类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审结果由各行业协会评审委员会对外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不再以发布文件的形式公布优质工程评审结果,也不在获奖证书上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章。
  八、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按照通知精神对区、县级优质工程奖项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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