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8月11日京建质[2003]407号发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京建发[2011]188号修改)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不良记录将纳入北京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系统。
上述单位发生通知中所列的应予记录的行为时,应按照《北京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系统。
二、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应按照《通知》的要求,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建设、施工单位的不良记录,依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区县建委报送。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机构、监理单位等不良情况负责记录;并接受和核实检测机构、监理单位报送的不良记录;定期向北京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不良记录信息;
(三)质量监督总站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机构、监理单位等不良情况负责记录;并接收和核实检测机构、监理单位上报的不良记录; 负责向北京市建设行为信用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不良记录信息;
三、负责收集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人员要对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按照《通知》要求,对不良记录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结合有关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予以相应记分和处理。
五、按照《通知》要求,公布不良记录、向建设部报送本市不良记录以及将外地企业不良记录通知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