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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修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3年10月13日京建质[2003]497号发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京建发[2011]188号修改)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根据《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监理企业要认真贯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理企业质量责任。
  二、各监理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范,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等地方标准。
  三、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理人员动态管理和执业资格的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岗位职责,把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关。
  四、按照北京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系统要求,加强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和不良记录的信息管理。对不履行监理质量责任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计入市建设行业不良行为系统,同时结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予以相应记分和处理。
  五、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据《若干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中有关规定,加强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对于监理企业报告的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
  六、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检查,对监理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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