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双基”达标检查验收,原则执行苏州市局、队制订的百分制验收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作进一步细化,但必须在各自辖区内对同类对象实行同一验收标准。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情况分设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六、验收方法
1.组织方式。验收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即市(区)统计机构验收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验收统计调查单位。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以专项工作单独组织实施,也可结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工作调研等活动一并实施。对统计调查单位的检查验收,市(区)统计机构可协助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组织实施。
开展验收时,必须根据考核标准实地检查验收,做到建设制度看规定、贯彻执行看文件、落实情况看记录。
2.自评填报。各验收对象根据《苏州市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统计调查单位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苏统〔2010〕18号)规定,分别对照百分制考评标准(见《苏州市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验收表》、《苏州市统计调查单位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验收表》)项目和分值进行逐项自评并填写分值。验收表需填写完整、印章齐全。
3.检查验收。市(区)统计机构对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验收,应在组织相关专业对其进行测评(见《统计“双基”建设专业验收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验收组实地查看、逐项考评、逐一验收,并当场填写考评得分,验收组成员签名后一式二份,一份带回、一份由被验收单位留存。验收结束后,将《乡镇(街道)统计“双基”建设验收一览表》上报苏州市统计局法规处一份。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单位的检查验收,在进行实地查看,逐项考评,当场填写考评得分后,由检查组人员和被查单位人员签名,并复印留底给被查单位,原件带回。分阶段验收结束后,填写《统计调查单位“双基”建设验收一览表》,并上报市(区)统计机构一份。
4.抽查验收。上级统计机构可直接或联合对各地检查验收情况组织抽查验收,主要检查各地验收质量和工作进程。
苏州市局、队组织对获得各等级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单位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查验收。
5.发文公布。市(区)统计机构根据验收结果,对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单位分别发文公布,并上报苏州市局法规处一份。苏州市局、队在对获得优秀等级抽查验收和市(区)统计机构推荐的基础上,评选市级“先进、优秀和示范单位(个人)”,并予以发文公布。
七、时间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