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去第九条。
五、《
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实施意见(京建质[2004]103号,2004年3月8日印发)
1、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将供热采暖系统作为监督内容,对不符合《
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和北京市有关要求的供热采暖系统,按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查处。”
2、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外围护结构节能检测;对供热采暖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对不符合《
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和北京市有关要求的供热采暖系统及外围护结构节能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按合格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供热供暖系统的竣工验收情况。”
3、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管理部门应检查竣工验收报告是否注明供热供暖系统的竣工验收情况,未按规定注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5]84号,2005年1月25日印发)
1、删除第一段中“办好2008年残奥会”。
2、第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该工程无障碍设施的专项验收情况。未按规定注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另外,以上文件中“建委”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委”。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6件文件依照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发布。
附件1: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略)
附件2: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