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6件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京建发〔2011〕18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对《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6件文件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建质[2003]497号,2003年10月13日印发)
第四条修改为:“按照北京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系统要求,加强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和不良记录的信息管理。对不履行监理质量责任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计入市建设行业不良行为系统,同时结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予以相应记分和处理。”
二、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3]407号,2003年8月11日印发)
第一条修改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不良记录将纳入北京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系统。
上述单位发生通知中所列的应予记录的行为时,应按照规定,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系统。
第四条修改为:“按照《通知》要求,对不良记录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结合有关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予以相应记分和处理。”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的通知(京建质〔2006〕487号,2006年6月12日印发)
第一条修改为:“本通知所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是指建筑工程长城杯、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和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由本市建设行业协会设立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
四、关于加强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质[2002]908号,2002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