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自愿性原则。统计部门实施行政指导要充分尊重统计调查对象的自主选择,通过综合指导说理,使统计调查对象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统计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统计调查对象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所称行政指导,是指统计部门在其法定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多样化的社会经济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的指导、提示、建议等非强制性行为,谋求统计调查对象同意和协作配合,指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
开展行政指导工作,要在统计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职能,主要对以下五项具体统计行为实施不同的行政指导,以增强其实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重点项目辅导。根据统计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对全国性大型普查,大型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等重点项目,各级统计部门应实施重点培训和分级培训辅导,指导各地区及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加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掌握统计方法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保障统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法定事项提示。各地统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通过口头、书面、电话、电子信息等多种形式,向统计调查对象宣传、解释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告知统计部门的有关管理要求,教育引导其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保障上报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三)违法行为纠错。对统计调查对象违法情节较轻,符合法律规定的免予处罚的行为,统计部门可采取口头警示或书面警示形式,责令其立即纠正。对法律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在统计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同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引导其自觉守法。
(四)服务基层调研。依据统计服务职能,建立苏州市统计部门和乡镇(街道)、主管部门、企业联系点制度,加强对基层的工作调研。通过调研推出符合统计基层工作实际情况的建设要求,指导基层依法贯彻统计方法制度,规范和做好统计工作。
(五)重大案件回访。对符合重大统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在社会具有相当影响的案件,统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受处罚单位进行回访,督促指导其按纠违措施,规范统计日常工作以巩固执法效果,促使被处罚单位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
四、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