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全市统计系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统[2010]096号)
各市、区统计局,园区统计办,本局、调查局各部门: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39号)文件要求,结合苏州市统计工作特点,现将《关于全市统计系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全市统计系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提高行政效能,改革和创新统计行政管理模式,树立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促进全市统计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统计系统工作特点,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转变部门职能,创新统计行政管理模式,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能力,促进统计行政管理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围绕“我市率先科学和谐发展”的工作目标,更好地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推行行政指导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统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精神。
(二)合理性原则。统计部门实施行政指导时,应从各地区、各单位实际出发,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各自特点及执法环境的需要,科学构建行政指导项目体系。同时,要考虑到被指导的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观和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经济与社会效益,尽量避免给统计调查对象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必要性原则。统计部门如果采用柔性行政行为就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就不能为显示权力而实施权力性行政行为。同时,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依据不充分或不存在,那么就不能为规避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四)正当性原则。统计部门通过说理过程向统计调查对象展示行政指导的正当性,说服统计调查对象尽可能接受行政指导,从而最大限度地使统计调查对象积极配合行政指导。使正当性原则体现行政指导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管理方式。
(五)平等性原则。统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双向互动方式,交换行政管理意见,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