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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凡属新建、扩建、涉及增加经营项目的改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产前,应进行环保审批,在申请环保审批时,需提供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年初按有关规定向所属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利用等有关资料。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属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属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流向、贮存、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在提交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资料时,应提交有效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转移联单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督促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积极参加环保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及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主要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管理台账至少保留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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