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防止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要包括:废蓄电池、废液化气罐、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废空调制冷剂、废漆渣、废安全气囊等。

  第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市道路运输和环境保护法规,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负责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就有关工作与市有关管理部门协调。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必要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以及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采取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因收集、贮存、处置不当,而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