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交运修发〔2011〕58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行为,运输局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是促进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规范化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机动车维修企业收集处置维修危险废物的实务操作指南,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规范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环保意识的重要举措,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规范回收,并将该工作纳入2011年重点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4月底前完成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办法》的宣贯工作,督促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落实《办法》,确保《办法》的知晓率达到100%,督促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处置危险废物,2011年年底前辖区整车维修一类维修危险废物签约率不低于50%。
三、各机动车维修企业要组织企业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办法》,建立健全维修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相应内控制度、流程,并建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责任制,实现维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规范回收。
四、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应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和落实《办法》,确保《办法》的全面落实。
五、为保证《办法》全面落实,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下半年组织开展《办法》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于10月31日前一并报修管处。运输局在各区县检查基础上进行抽检,抽检结果纳入2011年执法责任制监管指标。
联系邮箱:chenying@bjysj.gov.cn
二〇一一年 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