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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园区“苏州中科林华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大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园区“苏州中科林华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大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抗〔2010〕86号)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建筑结构专业的有关专家,于2010年5月18日对你局转报的苏州中科林华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大楼”初步设计进行了抗震设防审查。现将专家组审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局督促业主及设计企业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设计,确保该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并将有关抗震设防复审意见及对意见的回复,报我局审核。

  附件:园区“苏州中科林华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大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园区“苏州中科林华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大楼”
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由部分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苏州中科林华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大楼”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1.基础的桩抗浮不应采用管桩,抗浮水位应为2.6米。
  2.在Y向地下室与上层的剪切刚度等于2,应适当增大地下室Y向刚度;另正常计算时,土的相对约束刚度比应填-1。
  3.层高3.5米层,柱边长≥950时,均为形态超短柱,应计算剪跨比;如λ>1.5,应避免。
  4.应注意柱轴压比应控制在规范要求范围以内,一层的承载力之比均接近0.8,应强制指定为薄弱层。
  5.核心筒外围剪力墙间的梁,有条件时,宜尽量做成连梁;核心筒角区附近的框梁宜连至角区端柱,另梁、柱偏心大于1/4 hc时,梁应设水平腋。
  6.沉降计算时应考虑主、裙楼间的相应影响;沉降差应控制在规范范围以内。

  结论:经上述修改和调整后,基本通过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审查意见在施工图阶段落实。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复核。

  专家组组长: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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