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统计局关于密切配合做好苏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统计局关于密切配合做好苏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苏人普[2010]007号)


各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确保我市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配合搞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国人普组字〔2010〕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的通知》(苏府办〔2010〕54号)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同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人口普查工作。
  二、各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协调,按照政府统一要求,充分发挥自身管理优势,为人口普查工作提供方便。要督促各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业企业等相关单位,配合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居民住宅、商务楼、建筑工地的人口普查工作。
  三、各物业公司要明确专人负责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所辖小区业主相关信息,积极抽调符合条件的物管人员担任人口普查员,协助开展本小区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密切配合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开展入户登记。
  四、各建筑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建筑工地外来民工有关情况,协助做好建筑工地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建筑工地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