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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先例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先例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相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先例制度》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先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同案同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7〕7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先例是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以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拘束力的案件。案件的选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比较大的;
  (二)具有典型性的;
  (三)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四)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 对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由市环保局确定并统一收集、审查、整理、发布、废止。
  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对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经本局行政处罚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可作为本地区的指导性案例。
  其他执法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指导性案例。
  第四条 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
  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
  第五条 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以及其他执法单位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时,应参照市局已发布的案例,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不得与市局已发布案例处理结果相矛盾。
  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以及其他执法单位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时,不得与本局、本单位已确立的指导案例结果相矛盾,同时一般也不得与本局、本单位先前同样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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