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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查处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查处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尾气办: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查处分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查处分离,是指对环境执法的立案和调查、审核和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文书送达和执行相关工作,调查机构应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负责案件的审核、处理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制机构应对整个案件质量负责。
  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暂不适用本办法,案件结案后应按规定向法制机构及时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法制机构原则上不能少于两人,组成人员不能交叉任职。调查机构的调查和执行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调查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分管局长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 调查机构、法制机构应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结案、销案登记制度,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

第二章 案件调查

  第六条 调查机构应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案件立案应报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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