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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统[2010]042号)


各市、区统计局,调查队,园区统计办,本局、队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工作要求,扎扎实实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特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是今年的重要工作。各地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人员力量,保证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地统计部门应在6月中旬前与监察、司法等部门联合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统计执法大检查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应严格按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地统计部门应在6月中旬前成立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办公室,下设若干专业组具体负责基础工作及主要统计数据的自查自纠工作。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
  四、各地应在6月中旬前完成对各乡镇、街道及基层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布置,6月底前完成对乡镇、街道及基层单位的自查自纠抽查。对乡镇、街道的抽查数不少于2个,对“三上”企业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抽查总数不少于30个(基层单位自查表见附件一)。
  五、抽查工作必须突出重点,有针对性。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较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等形式,核查各相关专业的重点指标,保证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六、苏州市局、队将在7月中旬前对各地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查出问题未认真进行整改的单位,除批评教育责令其重新自查外,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七、各地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汇报。
  八、各地应于7月5日前向苏州市自查自纠办公室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及汇总表(附件二、三)。9月3日前向苏州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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