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设〔2010〕19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6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由市住建局驻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各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二、原《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不再使用,统一使用省住建厅制定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可在江苏省后加上项目所在地的市(区)名称。
三、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办理进市(各县级市、区)资质核验手续。各市、区不得另行要求勘察设计企业办理进市(区)资质核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