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二、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制定本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预案,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