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关关于及时报送减免税年报的通知
(2011年3月3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79号)第
三十七条规定:“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请辖区内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准时于第1季度向苏州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报送《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以免造成超期未报年报不能办理相关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