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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档发[2011]2号)


各区、县(市)档案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沈阳市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企业信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沈阳市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沈阳”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企业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日常管理、信用借贷等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企业、客户、合作者信誉状况,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原始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企业信用档案是“信用沈阳”建设的内容和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将其纳入档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本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并对所属机构、下属(控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企业信用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七条 企业应将本企业各部门形成的涉及信用工作的文件材料按规定纳入归档范围(归档范围见附件),并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并于次年6月底前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客户服务、技术服务等部门形成的反映客户信用和企业售后服务等情况的材料,可根据需要,延长在形成部门的存放期限,但须办理归档手续,编报档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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