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原改制单位居住公房房改售房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保〔2010〕11号)
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原改制单位居住公房房改售房工作,根据《苏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60号)精神,现对原改制单位居住公房房改售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03〕1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继续推进现有公房出售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鼓励租住改制单位居住公房的居民参加房改售房。
二、原改制单位居住公房房改售房工作中,原改制单位指转制、改制、破产、关闭等已注销的企事业单位。居住公房指是改制中资产已剥离的居住性质的产权证没有过户的产权人仍为原改制单位的出租公房。房改售房指按现行的房改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合法承租居民出售居住公房。
三、原改制单位的居住公房已交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管理的,承租居民应当向居住公房的现管理单位提出房改购房申请。
四、现管理单位凭原改制单位居住公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供相关依据,积极为承租居民办理房改售房手续。
五、《房改售房审批表》的售房单位栏,填写现管理单位的名称,但必须在后面用括号填写原改制单位(即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人)的名称。
六、《房改售房审批表》的上级部门意见栏,由原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授权管理的部门或财政、国资部门签署意见。
七、《房改售房审批表》的相关部门意见栏,一般不填写。对科级或科级以上干部以增配形式售房的应当由原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根据清房记录填写,或由现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填写现承租居民何时以何形式取得本居住公房使用权的情况。
八、房改售房款必须解入现管理单位或上级部门指定的单位住房基金帐户。单位住房基金帐户继续实行封闭式管理。